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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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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16:57 
  • 文章人氣:478
  • 個人積分:4
  • 不好意思我想要請問一下我最近跟我前妻離婚

    以下是我幾個問題:

    1.當初寫無條件離婚兩個小孩由女方照顧.但現在女方卻反悔不想照顧小孩

    (當初寫的條件監護權共同擁有)請問這樣如果他把小孩丟環給我.這樣它需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2.當初離婚協議上有些到雙方金錢互不相關等於不可跟對方要任何一毛錢

    當初也因為信任所以只有口頭答應說私底下依照我的能力給於小孩生活費.但現在他會反多來要我跟他兩萬小孩生活費?請問我該怎麼做

    3.現在女方要求兩個小孩跟她們的姓.但都離婚了這樣要求我該怎做?

    因為跟媽媽姓小孩可以享有低收的權利.但跟我就沒有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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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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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一、若他把小孩交由您照顧,你也有時間與能力照顧,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另外他需要負擔兩個孩子的扶養費,依主計處地區人民平均消費計算,大約每一位小孩一個月可以請求7000~15000不等。但若真的要把孩子交由你扶養照顧,我建議重新撰擬協議書,或經訴訟確定,否則他反覆無常,屆時又要把小孩帶走。

    二、他確實可以跟您要小孩的扶養費,你們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夫妻財產的問題,小孩子扶養費則是孩子的問題,是不同問題。如上開所述,如果您照顧,你也可以跟對方要求。

    三、共同監護的好處就是改姓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

    四、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