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親戚不搬遷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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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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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發函終止使用借貸
然後請他搬遷
如果不搬就提出訴訟請他搬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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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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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合法的理由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然後再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實務見解供你參考,摘要如后:
[ 按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之。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函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嶼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64條、第470條分別定有?文。復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72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最高法院58臺上字第788號判例參照。此勝訴判決參考案號,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3號。
四、除了查勝訴判決來參考之外,敗訴判決也要查一些來參考,這樣你的訴訟勝算才會提高。
五、再說一次,親戚間沒有一定要訴訟,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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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限期請求搬遷,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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