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撤銷緩起訴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23 17: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3 17:55
- 文章人氣:168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撤銷緩起訴後,檢察官會以「撤緩偵」字號向法院起訴,你有二次機會。 第一,在法院認罪,請求宣告緩刑,由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命你在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第二,法院判6個月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未宣告緩刑,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罰金,可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一般分成三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