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債權債務 > 本票效用

本票效用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23 17:41 
  • 文章人氣:148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故本票只要有寫「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就是有效票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王祥 (Ping)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23 22: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3 22:20
  • 文章人氣:132
  • 個人積分:10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09號
  • 有效的本票,其要件為:

    1.表明為本票

    2.有發票人的簽名

    3.有記載一定的金額

    4.有記載無條件擔保支付的文字

    5.發票的日期

     

    若沒有載明地址,應該是指沒有載明發票地或付款地,那即以發票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在地為發票地,不會影響本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