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效用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23 17:41
- 文章人氣:148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故本票只要有寫「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就是有效票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