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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就只能聽對方的話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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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9 11:1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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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係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之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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