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 想更改子女從母姓
- 瑪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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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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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是經由法院判決的。
3年來前夫每月一直有準時付撫養費1萬元,但卻從未見過孩子一面,也未曾主動關心過!
如今我已再婚,孩子一直稱現在的先生為爸爸,也只認識這個爸爸~孩子已經滿5歲了~
前陣子前夫的媽媽突然主動訊息聯繫,說可以叫我先生辦領養(我拒絕了),她還不死心的一直遊說我說,小孩會長大,唸國小老師會教家族姓氏……(由此可見他們並不想要這個孩子,會主動提讓我先生領養,是因為不想再付錢了)
對方還用不當言辭跟我說:【如果妳要繼續牽扯也可以,我要求每月看小孩一次】
真的覺得他們莫名奇妙~我本來就沒不給他看小孩,自己消失了數年,從沒主動聯繫要看小孩,如今還這樣跟我說…
請問,在前夫每月都有準時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我能提出更改小孩姓氏從母姓嗎?!打官司勝率大嗎?!
畢竟他從來沒探望過孩子,孩子也不認識他這個生父。對孩子來說他根本是一個陌生人…
前夫的媽媽傳的簡訊都有留著~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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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0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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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
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
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
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
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
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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