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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費????

  • 張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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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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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在591看到一間房,仲介朋友說有聯賣可以帶看,前後約一星期看三次,請朋友代寫代簽斡旋金單,有問仲介費收取?朋友說之後再說,買賣成了,現在要交屋了,說要收取仲介費十萬(成交價630萬)。覺得太多,朋友說斡旋單上原本是2%,請問應該怎麼辦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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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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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要看書面內容。

    二、如果是寫2%你又簽名同意的話建議依約履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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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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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566條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第20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條規定:「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第4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房仲收取10萬元仲介費並未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固無問題,惟未事先告知你可能會違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0、29條、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4條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地政處、縣市政府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進行調解,但實益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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