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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贈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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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01:10 
  • 文章人氣:837
  • 個人積分:2
  • 最近與交往接近7年的男友分手,男友去年曾提供一處房屋給我小孩居住(非男友所生),當初未與男友簽訂租屋契約,但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男友願無償提供給我小孩居住,現在男友要對我小孩提出告訴,請問這樣有可能成立嗎?另外交往期間男友全部財務皆我保管,身分證及存摺印章皆在我身邊,當初他同意贈與給我的金錢是否需要歸還?且是否會有法律問題?一樣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當初男友是無償贈與,且男友及我身邊朋友甚至幫男友處理帳務之銀行人員也都知道此事.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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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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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男友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若已經贈與給你金錢,要有民法第416條規定之情形才能撤銷,目前看起來無法撤銷,但男友可以請求你返還其存摺及印章。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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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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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就無償提供居住部分,您男友可請求返還,但只是民事問題,應不會有刑事責任,就贈與部分,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贈與部分則無須歸還,建議蒐集係對方贈與證據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王上仁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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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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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無償使用借貸即您目前的租屋處,您男友可以請求返還、已經贈與的財務不得撤銷。但如果男友請求你返還存摺印鑑等,你有返還之義務。如您男友之後對您提告,需要律師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