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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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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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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上個月家人因為疲勞駕駛與前車相撞,因為剛起步所幸沒有人員受傷

    前車後車廂損毀,但因為家人有酒測值0.13 未超過標準 

    但因為前車車主停靠紅線,也有被開一張紅單

    事故錯誤是我方七成他三成

    因為有保第三人責任險,都是讓保險公司與前車車主處理

    保險公司估計賠兩萬,但前車車主不滿私下打電話給家人要求五萬,

    家人因為有保險,想讓保險公司處理所以沒有接電話

    和解當天也有出具委託書請保險公司代為處理,後來保險公司決定開五萬與對方和解,但前車車主又不滿要求七萬並一直打電話給交通隊與警察要求告家人公共危險罪,請問這公共危險罪是成立並可以告的成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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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12:2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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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刑法定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肇事者酒測僅有0.13,但已造成車禍,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已符合致不能安全安全駕駛之情形,所以會構成醉態駕駛罪。 損害賠償部分可以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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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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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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