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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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0 22:06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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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沒有得到本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代替他人在保單上簽名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雖然偽造文書尚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但只要有損害之虞即可,不需以損害發生為要件,你偽造簽名已經足以產生損害保戶之情形。 建議你跟當事人和解,請求當事人之原諒,說明是一場誤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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