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性自主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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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2.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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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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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合意為性交者,依據刑法規定,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處罰不輕,提醒您務必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又倘若您是違反對方的意願而為性交者,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則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刑度相差甚大,建議應蒐集證據,證實雙方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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