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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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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8:25 
  • 文章人氣: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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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想請問由於我之前在FB用匿名帳號傳訊息對不認識的女生說寶貝,我好想你哦、我好愛你,對方的男朋友得知後跟我說要去提告我性騷擾,已經在警察局備案了,我後續向他和他女朋友以電話致歉,對方說要以3萬做補償,已經補償完了,但對方卻跟我說雖然他不想提告了,說檢察官那邊還是要追究,說什麼無法這樣就算了,要些補償,他們也是要賺抽成,請問我這樣被提告會有什麼刑責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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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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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單純用言語騷擾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主管機關頂多只會依同法第20條規定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 你們民事上已經達成和解,對方無法再依同法第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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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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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前述規定,可知「性騷擾」是一種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具有性意味的行為。您在FB上的發言,可能已達到使對方感受冒犯的程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的行為應尚不致構成刑責,不過還是有行政責任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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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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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徐律師的回答,想在請問:

    因為賠償是私底下和解賠償給對方(以ATM匯款給對方),對方以電話還跟我說

    我補償給他的2萬已經給檢察官當抽成,請檢察官不要再追究了,我這樣只有聽對方這樣說

    ,不知道實際是不是這個樣子。

    請問會有什麼其他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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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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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方律師的回答:

    只要讓對方感受到不舒服的字眼就是性騷擾嗎??

    那請問行政責任會是什麼??

    會不會因為這樣而有前科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