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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但有原諒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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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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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因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您有在口頭上表示原諒對方行為,對方依然有刑事責任,您還是可以依法提出告訴。此外,即使您與對方有簽立和解書,證明您已原諒對方的恐嚇行為,亦不影響您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力,但就不能提出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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