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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及他人商標法

  • 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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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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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前因觸及他人商標法,雙方經討論協議後同意和解,故採私下和解無提出訴訟,也依照對方要求配合登報道歉,但是因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配合對方要求後,請對方寄和解書已確認事情告一段落,確認此部分已和解成立,但是對方卻遲遲不寄和解書來,也聯繫不上對方,這樣該如何處理後續問題?萬一對方又故意已此事件要求我事項,這樣該怎麼辦。明明講好和解的,對方卻這樣,該用什麼方法跟對方要求且要到和解書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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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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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和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對方依約交付和解書。 2、倘若對方仍拒絕,應該保留相關事證,包含我方登報資料、雙方接洽的資料等,對方恣意提告時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