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財產分開制問題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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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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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問題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依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故您未聲請夫妻分別財產制,依法定規定,則為法定財產制,夫妻名下財產為各自所有,債務也為各自所需承擔,您先生不會承擔到此債務,您也無須再去聲請分別財產制。
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若您先生保險受益人未填寫,則視為您先生之遺產,又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您先生遺產會由您和您的子女均分,您分得的遺產自會列入您的財產做為銀行執行的客體,因此如果您本身有債務問題的話就要考慮是否拋棄繼承,若您先生保險契約有填寫受益人(為您女兒),則保險金非遺產,會直接理賠給受益人(您女兒)。
3.債權是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最長之法定時效,其他有二年、五年不等,惟消滅時效會依民法第129條規定而中斷,故若銀行有按時去換發債權憑證,則該債權即不會罹於消滅時效,您就有繼續償還之義務。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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