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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Sch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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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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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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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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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B要竊盜,為什麼要自曝其短把這個筆電拿去給警察呢?所以這個部分B應該是沒有據為己有之意思,不成立竊盜罪。

    二、具體狀況還是請B就近找個律師談一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