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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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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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320條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刑事偵查審判程序還是會繼續,只是可以從輕處理,爭取緩起訴或緩刑,若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係誤會一場,如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有竊盜之犯行,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會下無罪判決。 提告後和解證明確實主觀上有所懷疑,而被告也願意賠償,原本的告訴不會構成誣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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