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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和解書事後成冤大頭(連帶給)

  • 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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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9 21:20 最後編輯日期:104-11-0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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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

     因原告跟我是朋友關西   也因我而間接認識被告1 . 之後他們有金錢糾紛    所以原告連我一起告   但是我完全不知情   跟他們2位也沒有金錢往來   事後收到法院通知書才得知 所以我成了被告2. 在調解時  調解員都是在詢問原告跟被告1.    他們調解內容就是每個月被告1要償還原告多少金額  多久後可以還清 .  在這過程調解員完全沒有問我任何一句話   直到他們達到共識  和解了  調解員也沒問我同不同意   跟我是一個字都沒說 .  當時我心想   本來就跟我無關   所以沒問我也是很正常  . 所以在場的我也沒有任何疑問   直到簽名   內容是:

    1.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2萬元     給付方法: 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個給付2萬,直到還清,如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

    2.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被告1.負擔 以上筆錄調解成立條款經交在場人閱覽無異議簽名

    當時我就簽名了    因為我當時的認知是    相對人視同被告   所以我當時認為這樣寫是正常的.  何況調解員都沒問我   直到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   家人看過後.解釋後  才得知我當時是誤解了  我是在10月22號調解的     11月5號收到法院調解筆錄 而今天11月9號有到台中法院去諮詢 .  問免費律師   我這場是否可以撤銷或上訴   但律師給我的答案是   已經簽名了  所以就是生效了 .  就算要撤銷那機率是非常小  而上訴也沒有理由上訴 .  法官會認為白紙黑字  不會相信我的片面之詞 我就這樣 揹上債務(欠錢不是我)                         

    而原告那邊我也試過  跟他重新調解   但原告不願意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我是否可以撤銷  還是有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