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和解書事後成冤大頭(連帶給)
- 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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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9 21:20 最後編輯日期:104-11-0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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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
因原告跟我是朋友關西 也因我而間接認識被告1 . 之後他們有金錢糾紛 所以原告連我一起告 但是我完全不知情 跟他們2位也沒有金錢往來 事後收到法院通知書才得知 所以我成了被告2. 在調解時 調解員都是在詢問原告跟被告1. 他們調解內容就是每個月被告1要償還原告多少金額 多久後可以還清 . 在這過程調解員完全沒有問我任何一句話 直到他們達到共識 和解了 調解員也沒問我同不同意 跟我是一個字都沒說 . 當時我心想 本來就跟我無關 所以沒問我也是很正常 . 所以在場的我也沒有任何疑問 直到簽名 內容是:
1.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2萬元 給付方法: 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個給付2萬,直到還清,如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
2.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由被告1.負擔 以上筆錄調解成立條款經交在場人閱覽無異議簽名
當時我就簽名了 因為我當時的認知是 相對人視同被告 所以我當時認為這樣寫是正常的. 何況調解員都沒問我 直到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 家人看過後.解釋後 才得知我當時是誤解了 我是在10月22號調解的 11月5號收到法院調解筆錄 而今天11月9號有到台中法院去諮詢 . 問免費律師 我這場是否可以撤銷或上訴 但律師給我的答案是 已經簽名了 所以就是生效了 . 就算要撤銷那機率是非常小 而上訴也沒有理由上訴 . 法官會認為白紙黑字 不會相信我的片面之詞 我就這樣 揹上債務(欠錢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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