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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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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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謝謝。
我的父親自小即將我們放在阿姨(媽媽的姐姐)家,由阿姨扶養長大。父親和母親也未有婚姻關係,但有將我們入戶口 。
父親在30年前即和一女子結婚,對方有小孩,當時約莫也成年了。去年該女子因病死亡,對方的子女即表示不願再讓父親居住,
並找上社會局來聯絡我們。而經由社工說父親和對方女子在去年(死亡當年)已辦離婚。
而我們由阿姨告知,在該女子死前4年,父親有帶該女子去找阿姨,並告知阿姨,請她轉告我們,他有3~4百萬,未來他的照顧或身後事什麼的,對方子女會處理,所以和我們也沒關係了,因為錢就在對方那了。
現在社工一直說父親和對方女子已離婚了,所以法律上責任在直系血親那裡。但他們共同生活了30幾年,父親沒有把錢用在他們那裡嗎?錢用完了,難道可以就把人推來推去的嗎?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的是:
1、 對方有共同生活之實,30年了,也有照顧他們的小孩,小孩還叫他阿公,他們可以這樣推的一乾二淨嗎?
2、 是否可以跟對方提出父親所說的錢應該返還 ?
3、 如果對方錢用完了又不負賣,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同分攤扶養的賣任?
4、 社工在一開始說對方說父親失智,然後我們問社工是否有去探訪見到本人,才支支鳴鳴的說沒有見到本人,但是里長說父親有跟他借錢…..他們共同生活了30 年,社工就這樣輕率的幫他們找人,比徵信社還好用….還不用付錢…我跟社工說,他們是以什麼理由跟你申請找人的?如果這麼容易,那有房東要趕房客走,不都 找社會局就好了嗎…. 請問社工這做法是正確的嗎?
5、 在對方死亡前簽離婚,這是合法的嗎?是否在簽的時候有談定什麼?而後對方反悔?不然何以在一起30年,卻在最後那一年簽了離婚,有任何法條可以告他們或要求查証嗎?是否要父親本人提出呢?
內容及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很無助,麻煩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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