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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勞基法26條 預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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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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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目前已離職,公司都沒有勞健保 就業保險 提撥6%

    我想請教關於勞基法26條預扣工資,損壞已發生但損害範圍,金額大小未確定,雇主有權力扣住全額薪資不發嗎?

  • 純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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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4 11:44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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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雲林地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按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之預扣,固指損害尚未發生(即日後是否發生不確定者而言),資方不得扣留一定數額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之保障者而言。惟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受損害及損害金額均為勞方所不爭執,始允由資方以其損害金額與勞方之工資相抵銷,依此,原告既不予認賠被告所指之工作瑕疵損害費用被告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原告求償在尚未確認前,被告自無權逕扣原告工資,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之情,業已提出相當之證明。」 若對於損害金額有爭執,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主張抵銷,自不得由工資中扣除,否則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 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勞工專案扶助,請求給付工資。 補充:違反勞基法第27條規定之效果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至30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無法直接幫勞工跟雇主請求,雇主不給勞工還是要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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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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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已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

     

    我可依勞基法27條

     

    申請主關機關 工資之期限命令給付嗎?

     


  • 純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