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的父母於96年向銀行以房屋申請信用借貸,立約人是父親,連帶保證人是母親,
父親與母親於97年離婚,房屋登記人為母親,98年時房屋法拍,
一家人搬離了原本的房子,也同時與父親斷了聯繫,
於今日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庭通知書,
訴狀寫著原告為該銀行,被告為母親,
由於母親與我對於法律都不清楚,如今父親只說,是因為母親自己沒去申請放棄繼承債權,
想請問,
父親仍然在世,且是該文書立約人,
為何被告卻只有連帶保證人的母親?
這筆款項我們也不知道父親用至何處,
如今銀行卻像我們求償,
請問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
我與母親目前經濟狀況並不佳,
無法承擔這筆債務,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