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茶為績效開立不實紅單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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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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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書狀範例可參考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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