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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 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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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8 15:50 
  • 文章人氣:549
  • 個人積分:4
  • 去年媽媽將1樓左半邊租給現在房客經營小吃店,因為沒有廁所的關系,所以口頭上約定地下室的廁所及一小部份空間給房客使用"洗碗洗菜",後來房客看到地下室有一個小房間,就跟媽媽說他有一個外島來的親戚沒地方住,可不可以讓他一個住,媽媽覺的外地來台北工作很辛苦,大家互相沒想太多就意思收個2千元想說房客古意古意,也沒想太多也沒簽約,結果沒幾個月房客竟然沒經過媽媽同意,私自在地下室隔間及自己架設固定式的鐵架,因為房客私自使用面積越來越大(除了一間上鎖倉庫,其它都被房客私自堆放一堆油漆物品及一堆垃圾髒亂不堪),媽媽想這樣怎麼可以要跟房客正式加簽地下室租約並加租金,但每次房客都不願意接聽電話也不願意出面重新簽契約,不然都是把電話直接轉給他的外籍老婆開始魯小小,說什麼她越看越討懨她店面不開了,不要租了、為什麼要多給錢 ,還要告媽媽等等無理取鬧理由,跟媽媽大聲吵鬧,到後來地下室甚至未經媽媽同意住了3-4個人。但因為地下室使用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無正式契約房客又一直不願意簽約,媽媽不願意再租借地下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1樓合約尚未到期,也有按時繳1樓房租)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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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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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您好:

    就您所稱之情形,地下室之部分依照民法第422條之規定屬於不定期限之租賃,簡單來說,您的母親與那位地下室房客其實是存在租賃關係的。不過依照民法第450條之規定,未定有期限之租賃,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所以您的母親是可以終止這個租賃關係的。

    如果您的母親表示已要和地下室房客解除租賃關係,對方仍繼續使用的話,則可以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上供您參考,如有需要,歡迎來電本所諮詢。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J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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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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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很抱歉,我剛剛說的開始租賃時間有錯誤,剛剛跟媽媽確認,是合約今年6月才簽定。那這樣還符合不定期限之租賃嗎?與媽媽簽約的房客持續躲避,不接電話避不出面或是將電話轉給其它人,無法簽定書面中止那是否會變成媽媽片面中止合約?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