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散佈當事人個人訊息。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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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3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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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如果對方只是單純散佈您分居的消息時,是其相信您是真的分居,而非刻意散佈不實事實,難以構成毀謗罪,但若在散佈過程中,加以用批評或侮辱之言語形容,或是指稱您刻意說謊等,已經毀損您的名譽之事者,才有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的可能。
2. 雖刑法上認定較為困難,但民事上因您的隱私權及名譽已經受到侵犯,可要求民事上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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