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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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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函請求減少價金。
四、我摘要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請
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9條前段定有明文。減少價金之計
算方式,應就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值」比較
後,再按二者之差額占無瑕疵物應有價值之比例,計算其應
減少之數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99年度
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參照)」五、如果要解除契約的話建議再多做點研究,因為風險比減少價金還要高些。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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