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酒駕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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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8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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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個法官的見解不同。
二、移車的無罪判決我摘要一個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非在道路或類如道路有不特定用路人
交通往來之處所移動車輛,縱係飲酒後移車,要與刑法第18
5 條之3 規範限制之駕駛行為要件未合,自不得以該罪相繩
,本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結果,仍未能獲得
被告成立犯罪之確切心證,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
成被告有公共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公共危險犯行,依
照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三、還是要具體的看證據才能判斷。
四、如果檢察官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你如果要表示意見要快,因為法官判決很快的。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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