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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酒駕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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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8 20:31 
  • 文章人氣: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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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每個法官的見解不同。

    二、移車的無罪判決我摘要一個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非在道路或類如道路有不特定用路人
        交通往來之處所移動車輛,縱係飲酒後移車,要與刑法第18
        5 條之3 規範限制之駕駛行為要件未合,自不得以該罪相繩
        ,本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結果,仍未能獲得
        被告成立犯罪之確切心證,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
        成被告有公共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公共危險犯行,依
        照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還是要具體的看證據才能判斷。

    四、如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你如果要表示意見要快,因為法官判決很快的。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小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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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30 03:12 
  • 文章人氣:260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很抱歉我忘記補充我當時車子是有發動的

    所以警察也認定這一點逮捕我

    但是我的使用動機是將車子從不合法的人行道移動至鄰近的停車

    也有朋友在旁邊可以當我的證人

    如果我提出這點對我的案子會有較好的結果嗎

    還是我該隊本案件怎麼做會比較好

    然而當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但是我結束偵查庭並沒有拿到任何文件和聯絡方式

    請問我該如何提出我的有利證據

    麻煩律師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