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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n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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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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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各位律師
昨天下午我帶我的小狗去大直河濱公園遊玩 有遇到一對夫妻 也帶2隻小狗去玩
後來我的小狗對他們的小狗一直做上位騎的動作 他們的另外一隻小狗就過來 跟我的小狗打架互咬 對方的太太出來勸架拉小狗後 被我的狗混亂中咬傷 被咬的太太是孕婦 .......唉
今天這位太太約我去派出所碰面 請問我該注意哪些事項?
ps 我的狗有打疫苗 也有辦狗證的 都有記錄
ps 我先生說 在公園遊玩 他的狗沒有綁 我的狗也沒有綁 而且不是狗去咬他
是小狗互咬 他去勸架所以被咬 所以在法律上我們是沒錯的 我們應該只有道義上的責任 請問是這樣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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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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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雖然您不是故意傷害,但有過失責任,但因為飼主負有監督管理該寵物,所以您必須對疏懈致寵物傷人之行為負責,恐依民法190條、193條及195條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法284條傷害罪。然而,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請盡量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
2.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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