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購回贓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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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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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民法為權衡原所有權人及買受盜贓物品之人權益,保障交易安全,特別規定民法第950條,若買受人是善意,你必須樣償還他當初購買時之價金才有辦法回復物品之權利。 支出價金後可以向竊盜之人求償(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是要多費一些時間及程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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