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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 被告公共危險

  • 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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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3 16:12 
  • 文章人氣:650
  • 個人積分:10
  • 日前 發生這一檔事 我車在前方 因閃避左後一台車速過快的車 因此我停在原地 當時是半夜也沒啥車

    當時我正要左轉 也是綠燈標示  之後 被後方一台機車撞上 但後方車速'也沒多塊因此'兩台車也沒倒

    擦撞我測後方 後來我問他有事嗎 他都說沒事 於是我就騎走  過了兩三天 警察說我肇事逃逸 我也到案說明  之後對方聲請初判表 後來聲請到了 也沒與我獲保險公司聯絡  就在昨天 我收到 法院來的傳票  請問我的後續動作該如何  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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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10:03 
  • 文章人氣:164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初判表責任歸屬如何?

    又現場有無其它目擊證人監視器呢?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明知已有人死傷,未對傷者及時救護或未對死者為必要之處理,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該罪的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應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本條文既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其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及救護被害人,並非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或避免警察追緝困難而設。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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