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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中途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 B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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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5 09:51 最後編輯日期:104-12-1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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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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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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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知義務本來就是在賣方

    因為賣方是共有

    而且就算繼續進行

    被告的也會是賣方

    不會你們

    而且如果共有人主張了優先購買權

    基本上你們可以解除契約並向賣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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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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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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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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