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特留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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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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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誤解特留分之立法目的,遺產屬於扶養義務之延伸,特留分之目的係在保障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避免因被繼承人死因行為侵害告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期待,惟均係繼承發生後才會發生特留分之扣減問題(民法第1225條)。 母親還活著有權自有處分自己之財產,除非財產是共有狀態,否則兩位哥哥並非財產之所有權人,無權干涉母親處分遺產,母親更無任何義務要將賣得款項交給兩位哥哥。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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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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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所謂特留份是指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ㄧ定部分予繼承人之制度,此制度之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
而特留分須於繼承開始後才有其效力,繼承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故您母親現在仍在世,繼承並沒有開始,繼承沒有開始就沒有特留分之問題。
而在繼承開始後,也僅於侵害他人之特留分,才有特留分之問題,而被繼承人生前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或是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則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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