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公司因部門擬縮編以節省人力成本,協調資遣事宜,公司表示為不留下個人將來有資遣記錄,公司願意給予相當於資遣費的2倍金額要求個人提出自離.
2.查閱勞基法11條及相關規定,公司並無符合資遣之要件.
請問: 若個人不願意接受公司提出之上列1之條件,公司可以強制資遣嗎?個人應有的權利有哪些?
謝謝.
你好:
感謝徐律師回覆: 若公司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個人不同意但公司強行資遣並將資遣費匯入個人帳戶,後續如何因應以維個人權益. 謝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雇主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 (恕刪)
感謝徐律師回覆:
若公司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個人不同意但公司強行資遣並將資遣費匯入個人帳戶,後續如何因應以維個人權益.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繼續回去上班,倘若公司拒絕,就直接去勞工局提出申訴。
2、屆時可以主張回復職務及這段期間的薪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所言,若公司拒?您回任,則應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前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
但公司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擔心到時公司會硬找個不適任理由而執行資遣.
員工在法律上有沒有因應之道或應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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