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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跑單

  • tip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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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2 11:18 
  • 文章人氣:3403
  • 個人積分:2
  • 我本身在臉書私人社團裡從事網拍,賣的產品都是採預購,今天客人跟我喊要買的產品,我也訂貨,貨也到了,一開始客人也表示會匯款,商品到貨後,通知客人,客人表示她的小朋友不適合這個產品,所以就不匯款了,也未提前告知,之後我就依照版規公布她的名字請大家留言意此買家,但對方卻要告我公然侮辱,侵犯著作權,姓名權,防礙名譽,這些罪名可能成立嗎?那我可以依照刑法355條告她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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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2 11:51 
  • 文章人氣:270
  • 個人積分:2958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關於您的狀況,若留言內容皆屬實,也是為了維護網路交易安全之公共利益,則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罪。

    2、看不出來本案留言有任何涉及著作權的侵害。

    3、侵害姓名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之範疇,然而,如您已有公開公告購物版的版規,規定若有客戶不當的取消訂單,會公布姓名等語,則本件應也不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4、刑法第355條須有意圖使你損失利益的故意,但你很難證明這位買家跟你訂貨就是為了要故意害你損失利益,所以成立本罪的機會不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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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2 11:56 
  • 文章人氣:287
  • 個人積分:1497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你所述內容並不清楚,單純公布姓名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但若含有個人資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另若有貶損他人名譽之用詞,可能會有誹謗罪之問題。 你訂購的商品還可以再販售,不會構成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可依民法規定請求給付價金,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54條規定催告後無效果可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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