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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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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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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關於您的狀況,若留言內容皆屬實,也是為了維護網路交易安全之公共利益,則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罪。 2、看不出來本案留言有任何涉及著作權的侵害。 3、侵害姓名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之範疇,然而,如您已有公開公告購物版的版規,規定若有客戶不當的取消訂單,會公布姓名等語,則本件應也不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4、刑法第355條須有意圖使你損失利益的故意,但你很難證明這位買家跟你訂貨就是為了要故意害你損失利益,所以成立本罪的機會不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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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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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你所述內容並不清楚,單純公布姓名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但若含有個人資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另若有貶損他人名譽之用詞,可能會有誹謗罪之問題。 你訂購的商品還可以再販售,不會構成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可依民法規定請求給付價金,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54條規定催告後無效果可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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