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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

  • 三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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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7 03:02 
  • 文章人氣: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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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人自己購買毒品來使用卻因自己注射劑量過多而導致死亡,在場人員初時給予急救CPR後因生命狀況不穩定因不知道該地方把他移至住家門口後馬上打119報警當時他還有生命跡象,因心虛而離開現場未等到救護人員到來。

    後來被警方通知說該名友人送醫不治身亡要以遺棄罪移送地檢 這情形算是何種遺棄罪 麻煩專家們解答一下吧 如果遺棄罪要成立需要那些基本要素

    這事情有在新聞上播出可是都亂報導一通真是夠會消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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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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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對方生命跡象不穩定的情況下,我方在醫療人員未到場之前,卻選擇移至被害人並且離開,致令被害人死亡,應該會構成遺棄致死罪。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釐清相關事證、證人說詞及詳細事件經過,因為涉及5年以下的刑責及毒品交易行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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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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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若雙方是共同吸食毒品或共同聚會之場所,雖對方是自行施打毒品導致過量昏迷,同行明知被害人係無自救能力之人,決意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生命遭受危險而不予送醫,造成對方最後休克死亡,就構成遺棄罪,但依您所述,並非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反而是移到大門口,並打電話報警,使其得到醫療支援,因此是否成立遺棄罪上有爭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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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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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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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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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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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詢問,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