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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性交往

  • 泰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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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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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律師您好,我女朋友手機因被學校沒收,然而被看對話紀錄,

    對話裡面有開顏色的玩笑,因學校調查,開性平 ,我下週三要去他學校,

    請問我會怎樣嗎?我已滿18 女友還沒,沒發生過關係。

    最多親吻擁抱而已。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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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8:05 最後編輯日期:104-12-30 18:14
  • 文章人氣: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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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25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校園性騷擾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你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若情節嚴重會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社會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況輕微則會為適當之懲處,例如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記過、申誡、警告(依校規之處罰)等等。可爭執女朋友主觀上並未感受到冒犯,所以不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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