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問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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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2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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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離婚與否,視您個人意願,依本件情形看來,法律上您先生無法訴請離婚,因無法律上之理由。
2、您先生若長期棄家於不顧,您可選擇與之協議離婚,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小孩監護權、贍養費、小孩扶養費等問題,保障自己權益;若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贍養費及扶養費。
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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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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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先視您是否想離婚,若您想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並協議孩子監護權、扶養費以及婚後財產之處理。
若您不想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您可先發存證信函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及孩子之撫養費。
若您先生執意想要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先生可能符合惡意遺棄或你們雙方已經有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以聲請法院離婚。
綜上所述目前狀況您比較有利,具有掌控權,只要您不被您先生用經濟控制嚇到,可依法請求您先生對於孩子的撫養費,以及依民法第一千零三之一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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