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意見不合
所以對方在臉書公開頁面
(奇摩新聞的留言區)
公然侮辱我
說我是C C R (cross cultural romance)
原本字義上是沒有負面意義
但是由於某事件
現在台灣人影射ccr是指利於網路交友軟體和外國人約砲的台灣女生
他雖然沒有指名道姓
後來也刪除留言
但是我已截圖上下文
從文中可以看得出他是在與我對話
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你好:
若臉書設定公開雖然符合不特定多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情狀,但只有留言CCR不會構成公然侮辱,需要CCR再加上其他侮辱性用語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以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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