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買賣,違約金問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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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8 22:56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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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的情形,須先檢視所簽立之契約全部內容後,才能完整評估。
2、除無提供契約審閱期外,契約定型化條款是否顯不公平、對方有無先違約事由等,都是未來可主張之方向。
建議應將契約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並委由律師處理後續事宜,才能完整周全並保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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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10:2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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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拋棄消保法第11條之1之審閱期間實務上有正反兩種看法,是否可主張專任委託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要就實際情形才能夠判斷。 專任委託在銷售期間委託人不得私下出賣委託銷售之標的,若私下出售,受託人可依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約定請求你支付違約金(服務報酬)。 依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計及妳所簽署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受託人請求6%之服務報酬符合規定。 至於受託人曾經口頭答應可私下與他人交易是否記載在契約書上,若無,是否有錄音、錄影或證人在場?否則,將來訴訟時要舉證會有困難。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考慮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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