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被贈登記之不動產相關問題
- Sapling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1 10:06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1 10:06
- 文章人氣:460
- 個人積分:0
- 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不動產之問題。 目前有被分到阿公的一間房子(目前健在),房子已登記完成,不動產的配置已經由法院公證存查,權狀等相關文件也已經拿到,房子本身也沒有債權方面的問題。 而其中配置書上有一條有說明: 「以上不動產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將受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期典全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贈與標的移轉所需之一切稅捐、費用全部由受贈方負擔。」 現在的問題在於,目前由於想創業需要一筆資金。 因此 1.基於這項條件是否就無法私下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 2.又如果無法的話這項條件是有年限還是永久? 3.承問題1.,若未經同意之下仍執行會有什麼影響嗎? 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1 10:33
- 文章人氣:232
- 個人積分:1495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看到完整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要視該約定是解除條件或附負擔之贈與,若是解除條件,你未經本人(贈與人)同意擅自處分或抵押貸款,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其效力,贈與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若係附負擔之贈與,你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請求撤銷贈與契約,再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9條)。 視契約約定而定。 未經同意處分或設定抵押權,第三人若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制度,依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推定為有權利。贈與人撤銷贈與後無法取回贈與物,會改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規定向你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2 17:56
- 文章人氣:226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如果約定不得處分條款有在地政機關登記,則無法再設定抵押;但若僅有約定不得處分條款而未登記,則仍可設定抵押權。
2.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不得處分的期間,解釋上應視約定的目的決定不得處分的期間。
3. 設定抵押權仍有效,但贈與人可主張違反約定條款,請求返還贈與物或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