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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越界1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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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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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後面空地的地主把土地出售,找了地政機關來鑑測,發現我們有越界大概100公分,這屋子大約是10年前買下歷經三位屋主(我們是第三位),是用法院拍賣方式買下,但實際詳情父母並未告知,現在新的地主想要談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自己權益........要先申請重新測量嗎??100公分誤差會大嗎??想買下屋主不同意的話打官司一定會拆屋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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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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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越界並不一定即會拆屋還地,仍要視當初建築之情形,但即便未能拆除,也會有給付租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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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1 21: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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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誠如謝大律師所述有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問題。 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定第204條、第221條等規定,可申請再鑑界,若再鑑界仍有不服,尚得提起確認界址之訴。先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再鑑界,看再鑑界結果,若仍不服,可以提起確認界址之訴。 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判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前段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云云,係因相鄰關係致一方所有權擴張,而他方之所有權受有限制,該關係並對嗣後受讓各該動產而取得所有權之兩造繼續存在,不能與債權法上之借貸契約同視。」 若最後確定確實有越界之情形,尚可以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主張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但要支付償金(就算是法拍取得亦同),另可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是否符合民法第796條規定要由你負舉證責任。 若無法舉證尚可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再準用民法第79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若不構成越界建築(例如當初故意越界),則要面臨1所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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