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了不認識的人在公共場所刻意找麻煩
不理他但又從我身後辱罵恐嚇,回頭又看見他比中指
但警察來了他卻辯稱他在自言自語,沒有指名道姓
請問沒有指名道姓這樣真的不能構成恐嚇嗎?
若堅持要告,沒有證人告得成嗎?>_<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找麻煩是指哪些行為?
2、討若雙方有爭執,對方在爭執後所為的辱罵、恐嚇,客觀上可以認定是在針對我方,不過還是要有相關事證證明,包含證人、監視器畫面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25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80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33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674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272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