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了不認識的人在公共場所刻意找麻煩
不理他但又從我身後辱罵恐嚇,回頭又看見他比中指
但警察來了他卻辯稱他在自言自語,沒有指名道姓
請問沒有指名道姓這樣真的不能構成恐嚇嗎?
若堅持要告,沒有證人告得成嗎?>_<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找麻煩是指哪些行為?
2、討若雙方有爭執,對方在爭執後所為的辱罵、恐嚇,客觀上可以認定是在針對我方,不過還是要有相關事證證明,包含證人、監視器畫面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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