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問題已隱匿 > 關於新進員工切結書

關於新進員工切結書

  • 鬼鬼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5 10:4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8 12:15
  • 文章人氣:1291
  • 個人積分:4
  • 律師你好,我想詢問新進員工進到公司都會填寫一張切結書

    文字中其中有一條
    *被保證人同意於離職後 半年 內不得至其他加盟體系及同一行行政區域相關行業任職。

    *被保證人同意若有違反上面其中一條款之一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公司新台幣  工作情況而訂之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這張切結書並非是正本,當初是使用照片檔傳至給公司,正本已撕毀。

    我本身是房仲業行政助理,如我這邊離職去另一間同體系公司任職,若被原本公司發現請問這張切結書成立嗎?是可以要我賠償的嗎?

    工作情況而訂 是指什麼意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5 13:29 
  • 文章人氣:166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競業禁止約款若具備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依目前所得資訊,雇主似未給你合理補償,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會無效,就不用受到拘束。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444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8 12:16 
  • 文章人氣:170
  • 個人積分:4
  • 回覆 鬼鬼 的發言內容:

    律師

     不好意思律師法律問題看的不太清楚,不曉得律師能不能清楚告訴我這樣的切結書能不能成立?

    公司是能夠罰錢的嗎? 很急著要換工作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