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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後的繼承

  • 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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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1:16 
  • 文章人氣:1160
  • 個人積分:2
  • 你好,想請問你關於繼承之問題。

    目前父母已離婚子女有:兩男一女(全部成年) ;監護權: 媽媽

    父親已在娶外籍配偶,子女:一男(國小);且準備生第二個小孩

     

    想請問如果父親過世後,繼承是5個小孩平分還是照順序分?

    若是父親有負債,再娶的外籍配偶也跑不見後,負債將歸我們3位子女共同償還嗎?

     

    如果在父親還沒身亡時,就辦理拋棄繼承財產

    等過世後,不管是遺產或負債就不歸我們3位子女所有了吧?

    最後想請問,拋棄繼承是要我們3位子女個自分開辦理嗎?

    不好意思,麻煩解答問題,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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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1:55 
  • 文章人氣: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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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除非有被收養,否則倘若父親過世,還是會有繼承問題,由該時後的配偶與所有子女一起平均繼承

    2、拋棄無法提前辦理。

    3、不過不用擔心,只需要於知悉死亡再辦理就可以了,倘若來不及,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財產為限不清償責任即可(所謂的限制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李佩珊 (李佩珊律師(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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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8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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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013號
  •  您好:

    繼承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倘若還是有問題,就請您來信s00725003@yahoo.com.tw,倘若您覺得回答滿意,也請您至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點閱相關文章,增強對法律的概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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