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過世後的繼承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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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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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除非有被收養,否則倘若父親過世,還是會有繼承問題,由該時後的配偶與所有子女一起平均繼承。
2、拋棄無法提前辦理。
3、不過不用擔心,只需要於知悉死亡再辦理就可以了,倘若來不及,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財產為限不清償責任即可(所謂的限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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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佩珊 (李佩珊律師(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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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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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是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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