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貸沒有還那種方式處理比較有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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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7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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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兩者都不需要開庭,程序速度快,即可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聲請需要繳納500元,最大的缺點是對方接到支付命令後, 20日內可不須附理由提出異議,您的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必須再透過訴訟或聲請調解來處理,因此您必須等到20日以後才能拿著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才可清查財產。而本票部分,規費是按訴訟標的之級距來繳納,不須等到20日以後,債權人即可拿著本票裁定至國稅局查詢財產,若債務人認為本票裁定有問題,必須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才可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惟本票裁定最大缺點是,只能對發票人聲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都無法聲請本票裁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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