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但沒有合夥契約之風險
- Howard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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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7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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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人甲於104年六月和學弟乙及同學丙兩位共三位藥師合夥出資開設藥局,出資比例三人皆為1/3,推派學弟乙擔任藥局負責人,並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藥品商行為獨資,乙也擔任藥品商行負責人,但至今三人都沒有簽白紙黑字合夥合約,只有口頭型式。會一起合夥的原因是本人之前任職之藥局生意不錯,故丙便希望我能出來在附近另外開設新藥局,並找了乙一起創業,但由於本人擔心前公司觀感和合夥風險,雖答應合夥但不希望擔任負責人一職。
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一直不簽合夥合約,若不幸有朝一日本人想退夥,這樣拿得回出資金額嗎(當然這部分會牽扯到折舊的問題)?或是乙丙兩人可說當時未簽合約故一毛都可不退給我?不太了解口頭形式的合夥對於本人這部分是否有任何保障?由於店面是承租的,當時租約是三人都有簽字,是否可作為合夥之依據?
2.當時出資時,本人忘記用匯款的方式留下紀錄,而是由我戶頭先領出四十幾萬再存入乙之帳戶,也無任何備註,這在法律上有證明出資的效力嗎?
3.當然本人知道合夥簽合約對三方都比較有保障,但若反過來說,不簽合約究竟對本人或乙的危險性較高呢(目前藥局營運都有成長)?
謝謝律師熱心的回答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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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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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規定,合夥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經過合法表示入夥意思,不論股金是否實交,股票是否收執,合同有無,都非合夥之要件,因此合夥契約法律未規定必須要以書面制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可成立,然而合夥間會有許多紛爭,包括盈餘分配、拆夥、退夥、清算等事,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最好以書面訂立合夥契約,以保障未來您未來可得到的利潤。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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