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銷商 不進貨 如何取消經銷資格?
- 小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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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22:22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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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有一研發商品A,給一廠商乙做台灣總經銷,合約為期2年,(103/4/1-105/3/31),該商品A截至104/3/23廠商只進了700個商品A,之後就一直沒有再進貨,跟廠商說要解約可是廠商又不肯?這該如何處理?(因為第一次簽總經銷沒有寫到每個月至少進貨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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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有研發商品B,因為總經銷合約有一條如果我們研發新產品須給廠商乙有優先經銷權,可是商品B的價格數量跟廠商乙談不攏,廠商乙又不讓我們把商品B的經銷權力給其他人,一直談不攏的話是否可以視為廠商乙放棄商品B的經銷權?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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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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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應先檢視雙方經銷契約內容,若無關於提前解約之條件,只能參考民法規定評估有無可適用之解約請求權。
2、一般所謂"優先"經銷權之解釋,應認定為相同的經銷條件下,你必須先問過廠商乙,假設乙不願意接受,就視同放棄,你可以相同之條件將產品交由其他廠商經銷,是以,您可以在乙拒絕後以相同條件將產品交給其他廠商經銷,沒有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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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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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詳細仍應視您原先與對方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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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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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9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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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應先檢視雙方經銷契約內容,若無關於提前解約之條件,只能參考民法規定評估有無可適用之解約請求權。
2、一般所謂"優先"經銷權之解釋,應認定為相同的經銷條件下,你必須先問過廠商乙,假設乙不願意接受,就視同放棄,你可以相同之條件將產品交由其他廠商經銷,是以,您可以在乙拒絕後以相同條件將產品交給其他廠商經銷,沒有問題。
陳律師您好,感謝您回答,但是怎樣才算乙明確的拒絕,乙方只有表明這個條件不接受,而我方修改條件後,乙方仍無法接受,希望再談條件,可以視作為拒絕經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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