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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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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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對方簽約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競業禁止條款恐不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要件,所以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縱認有民法第77條但書之適用,但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已將以往之司法實務關於競業禁止見解明文化。 要先研判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上開要件規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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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2:52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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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簽約時僅18歲,一般實務上會認為,這種具有相當程度影響權利義務的契約,縱使未成年人簽署了,仍屬"效力未定"。
2、您可依據雙方勞動契約內容,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作為解僱之依據,或依勞基法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職務卻不能勝任"之理由解雇該名員工。
3、可考慮以該名員工造成公司損失一事,對其父母提起連帶損害賠償之訴訟,由其父母負擔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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