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已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9條1項於章程中設立經理人,並依同項第三款經董事會普通決議,經理人年薪不得超過三百萬(含公司轉投資子公司給付之薪資)。若發現經理人受領之年薪溢餘三百萬,公司是否得請求返還?又母公司子公司請求返還之金額比例是否有特別規定?請求權基礎該用哪條法條呢?
可否主張該經理人違反公司法第23條1項忠實義務以及第33條遵守決議之義務?或者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煩請幫忙解惑,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是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請求,至於如何請求要依據聘僱或是委任契約而定。
2、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判斷提告機會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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