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社團交易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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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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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對方是企業經營者(經營網路購物之商家),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在收受商品7日內已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不付理由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款項。 若對方只是將二手商品上網拍賣,可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要未顯失公平),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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