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條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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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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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約定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依你所述雇主並未給予合理補償,就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因牴觸勞基法規定,還是無效,無須擔心,若雇主藉故刁難,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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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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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雇主要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必須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且員工有涉及營業秘密者,並在提供合理補償後才有可能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2、您的情形看來,雇主並無任何值得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您所付出的是著作權創意,與營業秘密無關,是以您可拒絕簽屬任何相關條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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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是你的權利
而你沒有義務簽立任何競業禁止條款
所以它如果以此為條件要脅
你就不要離職看他下一步動作
不過你要謹慎應對每一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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