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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條款

  • Mich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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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1:15 
  • 文章人氣:1007
  • 個人積分:2
  • 我任職於這家公司6年了,主要是設計行李箱和背包的設計師,現在公司要資遣我,卻要我簽一個保密及競業條款合約,要我一年時間不可以從事任何相關行李箱和背包的設計師行業,但是我就只會設計這個,我不做這個根本找不到工作,請問這合理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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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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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約定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依你所述雇主並未給予合理補償,就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因牴觸勞基法規定,還是無效,無須擔心,若雇主藉故刁難,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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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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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雇主要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必須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且員工有涉及營業秘密者,並在提供合理補償後才有可能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2、您的情形看來,雇主並無任何值得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您所付出的是著作權創意,與營業秘密無關,是以您可拒絕簽屬任何相關條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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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2:29 
  • 文章人氣:245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拒?簽署,而資方不可以因您拒?簽署而拒付資遣費,若雙方有爭議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若調解不成,再以訴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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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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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資遣你的話必須付你資遣

    這是你的權利

    而你沒有義務簽立任何競業禁止條款

    所以它如果以此為條件要脅

    你就不要離職看他下一步動作

    不過你要謹慎應對每一步

    如果違法就會你跟他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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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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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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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如果剛就職時已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才需擔心,現在才要您簽,直接拒絕即可,這時候您沒有義務簽署任何契約,如果因此受到不合法的對待,可蒐證向勞工局申訴或檢舉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